博宝艺术家 > 艺术家 > 荀悦个人官网
销售作品
欣赏作品
浏览
12117
分享
728
粉丝
2318
+关注
更多
—  微信扫码 参与互动  —

荀悦

(148~209)东汉末史学家、政论家。字仲豫,颍川颍阴(今河南许昌)人。荀况13世孙,少好学,善于解说《春秋》。汉献帝时任黄门侍郎,后迁秘书监、侍中。敢于抨击当时流行的谶纬符瑞之说,反对诸侯专有领地、大夫专有采邑和富人自由兼并的土地私有制。他提出人君治理国家应当屏四患,即伪、私、放、奢,崇五政,即兴农桑、审好恶、宣文教、立武备、明赏罚。著有《申鉴》5卷(今存),《汉纪》30篇(已佚)。荀悦的法律思想,主要是: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。他认为制定法制、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,政之大经,法、教而已。主张教与刑,都要先简后繁,教初必简,然后责备刑始必略,然后求密。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,人民难以实行,反而招人厌恶,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。如果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,人民难以遵守,等于陷民于罪,这叫做设必犯之法的峻刑。君子以情用,小人以刑用。荀悦持儒家性三品说,将人分为君子、中人、小人。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,因而只需施以礼教荣辱,化其情即可。小人不忌刑,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,必须使用桎梏鞭扑,才能制止其犯罪,这叫做治其刑。对于中人,则要刑礼兼用,才可以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。避仇有科。荀悦认为复仇是出于义,因此虽不能纵容复仇,但也不可绝对禁止复仇,主张依古复仇之科处理。即杀害父、兄弟、从父、从兄弟的人,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,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,则可复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,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。

返回顶部